「包含」有多少傻傻分不清楚

專利裡的所謂明確性,其中一項便是一個東西裡到底有什麼、有哪些、有多少。沒有寫出來的東西,跟專利的東西有什麼關係。專利裡的這個詞,叫做「包括」(或者「包括」、「組成」等等)。


假設,A地上蓋有B屋和B屋旁邊的C車庫都是你的家K,K就只有A地、B屋和C車庫,而且也沒有別的,並且未來再也不會有別的,那就會說
  「K由A地、B屋和C車庫組成
也就是專利中所謂的「封閉式寫法」。封閉式寫法代表K的內容只能有列出來的東西,不能有別的。


然而,倘你家K其實還有個狗窩D、車庫C裡的大牛跑車F和多個盆栽,只是說你不想要講一大堆不想提的(大牛跑車F很尊貴想要低調)或不重要的(盆栽換來換去就只是個可能的存在),那就會說
  「K包括A地、B屋和C車庫
也就是專利中所謂的「開放式寫法」。開放式寫法代表K還能有別的東西,只是我不想寫出來。

上面舉的例子是一翻兩瞪眼的物品,有或沒有。如果你的家K中的盆栽有玫瑰、桂花和繁星花,因空間關係總共只會放10盆。開放式寫法和封閉式寫法就會像是這樣:
 (1) 多個盆栽由玫瑰、桂花及繁星花組成。[封閉式]
 (2) 多個盆栽包括玫瑰、桂花及繁星花。[開放式]

如果你不說你家有幾個盆栽、哪種花有幾盆,就只是別人在想像你家的盆栽種類的組合可能性比較多元而已。

但是,如果今天你家就只能放10盆,而且不會有玫瑰、桂花及繁星花以外的盆栽種類
 (a1) 只能有玫瑰、桂花及繁星花的多個盆栽當中,因為你最愛玫瑰,所以「玫瑰最多有7盆」,「桂花至少2盆和繁星花至少2盆」
 不過,這樣加一加在最多和最少的推理邏可以知道,即使你採用了封閉式寫法讓多個盆栽不會有這3種以外的盆栽,總共還是會超過10盆。按照普通的分配邏輯都知道,這樣是有問題的。
 (a2) 只能有玫瑰、桂花及繁星花的多個盆栽當中,因為你認為玫瑰最重要,所以「玫瑰最少有4盆」,「桂花最多3盆和繁星花最多2盆」
 不過,這樣加一加只有9盆,低於10盆是不合理的,因為你家要放滿10盆。

同樣的,如果今天你家就只能放10盆,只是可能還會有玫瑰、桂花及繁星花以外的盆栽種類
 (b1) 在除了有玫瑰、桂花及繁星花的多個盆栽當中雖然還會有其他盆栽,但因為你最愛玫瑰,所以:「玫瑰最多有7盆」,「桂花至少2盆和繁星花至少2盆」,其他的數量可能是0盆或1盆以上。
 這個情況和上面(a1)類似,只差在你有沒有保留其他種類的盆栽的數量。但由於其他盆栽的數量可能是0盆,所以這整個符合邏輯的計算上,就還是會超過10盆,事實上是辦不到的,也是不合理。
 (b2)  在除了有玫瑰、桂花及繁星花的多個盆栽當中雖然還會有其他盆栽,因為你認為玫瑰最重要,所以「玫瑰最少有4盆」,「桂花最多3盆和繁星花最多2盆」,其他的數量可能是0盆或1盆以上。
 這個時候,即使你家要放10盆,而你只提到總共有9盆的盆栽,但由於開放式寫法允許其他未被列出的內容存在,這沒有被講到的這1盆,他到底是什麼,可能不是太重要,他有可能是玫瑰、桂花及繁星花和這三種以外的盆栽。在解讀上,沒有不合理的情況。

再來看智慧局的這篇
補充說明本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2.4.1.3.1節「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正確」之內容
內容轉錄如下: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2.4.1.3.1節「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正確」一節列舉兩種不明確的情形,
(1)「例如以封閉式連接詞界定之組成物,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100%」,以及
(2)「又例如以封閉式連接詞界定之組成物,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低於100%」。
其中所述「以封閉式連接詞界定」係配合所舉例子使用「由…所組成」之封閉式連接詞而加以說明,且此段文字係以「例如…」先為說明,因此,文義上為舉例說明,並非意指以開放式連接詞所界定之組成物無須判斷成分含量百分比是否不明確
有關開放式連接詞界定之組成物,其成分含量百分比是否明確之判斷原則:
(a)請求項不論以「開放式」或「封閉式」連接詞界定之組成物,其某一成分的上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100%時,皆不合理,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b)請求項以「開放式」連接詞界定之組成物,其某一成分的下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低於100%時,表示其尚可包含其他未記載於組成物之成分,可使含量總和達到100%,不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總結來說,只有「開放式寫法在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低於100%」的情況不會不明確。

這個時候又想忍不住從(1)和(2)衍伸,那(3)和(4)又如何解釋:
(1)「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100%」;
(2)「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低於100%」;
(3)「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低於100%」;以及
(4)「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超過100%」;

在基準裡訂的就是上面(1)和(2)在封閉式導致不明確的態樣,但實際上的情況包含但不限於(1)和(2)在封閉式的態樣,大概就是這種感覺。

事實上我認為如果要討論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基本上的判斷法則就是必須排除所有不合理的情況,基本的邏輯問題,硬套公式只會死在路邊。

也就是說,上面衍伸出來的(3)和(4)和其他沒有列出來的情況,本來就可以存在說明書當中,就只是,你必須要把比例調配寫得正確合理可以實現而且無法被攻擊。至於為什麼不討論(3)和(4),因為這兩種情況bound不了界限,有時候會蠻無聊。比如說,開放式的(3)本來就是合理的,因為他允許其他未列入的成分涵蓋在其中,但是,全部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100%,那就不合理。以此類推,就讓其他狀況交給有興趣排列組合的人來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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