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實質用途
技術擁有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不被盜用,避免營收受到損害,透過專利權的排他性來獨佔自己開發的技術,天經地義。然而,專利法在世界各國均同,為屬地主義。也就是說,要保護哪個國家的市場,就要按照該國的規矩來申請並試圖取得專利。
專利的主動性價值在哪?
拿到專利權之後,大部分都是收在抽屜,然後被催繳維護費。一般來說,主動性價值就以下幾種:
- 拿來告人 (民事侵權訴訟)
- 拿去專利授權 (拿授權金)
- 拿去賣 (專利鑒價、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是屬地主義,告人也是。如果在美國發現有贗品在市場流通,就必須拿出美國的專利權,在美國提起訴訟。假設當初只申請了台灣和美國,結果中國製的贗品在中國和歐洲市場流通,就只能眼巴巴的看著自己的正貨在市場上受到不正義的競爭。
如果是拿去賣,可以接洽媒合機構來協助販售專利。簡單說,賣掉的專利就變成別人的。
這個時候就會問,誰會買別人的專利? 最常見的是自己想擴展不同技術領域,但手邊沒有足夠時間發展技術,為了向客戶證明一些不可預見的商業考量,就會轉而向別人買專利。也有一些是怕自己被告,但又想要販賣與專利技術相關的商品,一般此時會向專利權人談專利授權。比較激進一點的就會直接談專利讓與,就是直接買斷。可惜的是,台灣廠商大部分都是被壓著頭上繳權利金給別人。
這邊要稍微提醒一件事,如果授權或讓與涉及財團法人 (包含學校) 的專利,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可能就必須注意會受到持續監控的情況,細節這裡不便多說。
專利的被動性價值在哪?
專利被收在抽屜的情況,倒也不能說沒有意義。通常有幾種用途:
- 廣告宣傳 (證明有受到國家認可)
- 給客戶安心 (證明是自有技術)
- 增加公司的資產價值 (公司要賣的時候可以提升售價)
- 衝數量來證明技術市場地位 (穩穩股東們的心情)
權衡標準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策略
回到最前面,如果不拿專利權去告一下,拿拿賠償金或和解金或者做個授權或讓與,又如果沒有拿專利來獲取任何商業上談判的好處,基本上,拿這個專利就只是拿爽的。現實層面來講,主動性價值確實不容易實現。畢竟,專利的成本動輒幾十萬,若走告人的路線,還要起訴等待法院認證,又是一筆時間和金錢的成本。最後若還能拿到和解金,算是和平落幕。最不幸的就是那些,花了大把鈔票拿到專利,在告人的時候,很不幸的在被告的防禦手段中,被判專利無效,到頭來什麼都沒有。這種悲涼的情況,也不算少數。
專利不是保險
保險公司販賣的保險屬於定型化契約,至少要保人買的東西還算是有政府機構監控。但是,在專利申請中,審查專利核准與否的人是行政機關的專利審查官 (在台灣就是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的所屬機關);在民事侵權訴訟中,還存在法院審查專利有效性的爭議。即使不提這個,也就是不提申請時的准否和舉發時的有理由與否的人不同,專利審查官也是人,就算審查官是個奉公守法、非常認真地審查了一件專利,在與申請人公文往來之後,發出核准審定。也難保日後不會有人找到更接近的證據,大大威脅到專利權,導致在訴訟中被專利無效的悲慘結果。
想想,我們買保險大部分都是可以獲得理賠,雖然也有可能會被拒賠,或者因為行銷瑕疵而被撤銷保險契約,但理賠爭議相比於正常理賠,還是算少數。反觀,專利權人拿到了專利權,不一定能夠勝訴拿到民事侵權賠償;或許最保險的是在開戰之前就想好和解套路,估算可行的和解金額;最糟糕的就是被撤銷專利權,除了全部化成灰燼,還會讓被告作夢也會笑,更會成為被告智財團隊的功績。但這一切,即使從一開始非常認真地處理,也不一定能避免。除非---申請人/專利權人的智財團隊及委任事務所的技術底子和法律能力都比行政機關和法院都來得優秀,並確實落實每一個環節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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